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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解讀┃這些化肥生產和銷售單位需要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了
發布時間:2023-05-05
2023年5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這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次規定重要工業產品必須設置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崗位。化肥(3種復肥產品和4種磷肥產品)因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其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屬于此次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范圍。
《規定》要求,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大中型生產銷售單位,在配備質量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化肥屬于國務院公布的現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中10類產品中的一類,涉及復肥(3個產品單元)和磷肥(4個產品單元)兩個實施細則。
根據《規定》要求,這7種化肥產品的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均需要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崗位,需要結合本企業質量安全特點制定《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質量安全員守則》、《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形成《每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檢查記錄》、《每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記錄。
按照《規定》,未按要求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此提醒,這7種化肥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盡快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咨詢落實《規定》的具體安排,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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